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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不准!设计判赔600万,勘察判赔1700万!

勘察单位提供的抗浮水位低,设计据依据勘察报告未进行抗浮设计,结果地库上浮,设计判赔600万,勘察判赔1700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倪氏)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利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建筑设计)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尔)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威海地质工程勘察院(简称威海地质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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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焦点及判决

一、工程质量问题及损害情况

(一)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事实。

2012年8月,案涉工程地下室防水底板出现开裂、渗漏、隆起现象,并存在地下室积水。2013年5月,威建公司进行了加固施工。2013年11月,案涉工程地下室再次出现防水底板开裂、隆起现象,部分框架柱底底板开裂,同时伴有大量地下水涌出。


(二)损害情况。

1.工程加固修复方案及费用。本案当事人无法就加固、修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项进行鉴定,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防水、加固处理方案,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方案工程造价为65,593,255.56元。本案当事人对上述加固、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可行性提出异议,但其关于修复费用过高的异议理由并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两鉴定意见依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2.租金损失。地下室因长。地下室因长期积水无法正常使用金损失。威海英华资产估价有限公司就2013年12月30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进行了鉴定,意见为:地下室部分:地下室部分的租金损失为21,708,967中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一年的租金损失为3,646,279.25元)。一审以倪氏公司未尽到止损、减损责任为由,支持了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地下室的租金损失,并无不当。


二、工程质量责任及损害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本案中,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害,责任方应就该损害向发包人赔偿。


(一)利丰公司(勘察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检测意见认为,利丰公司出具的地勘报告中未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补充说明提供的地下水位建议值不准确,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要求。利丰公司抗辩,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其按照勘察规范布孔,未发现地下水,故未提供地下水变化幅度及地下水位建议值,不违反勘察规范。另,地下室积水,地下室积水系因肥槽回填设计要求,且排水措施未到位,雨水(地表水)进(地表水成地下室底板开裂,倪氏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答复,

第一,勘察单位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补给和排泄对地下水位的影响,进行统筹考虑。

第二,案涉工程地质条件为上下五层,地质情况比,地质情况比较复杂是造成水位上升的一个因素,但是否是全部因素无法判断。

第三,勘察现场时已完成肥槽回填,但暴雨时肥槽回填情况不清楚。

第四,2018年勘察现场时没有降雨,但地下室仍有水,无法判断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抽干后仍有反水。

第五,工程不属于重大工程,但应当收集水文资料,给设计单位提供防水水位。


本院认为:

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利丰公司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利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反驳理由或证据,上述检测意见应予采纳。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1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利丰公司作为勘察单位未按照上述勘察规范要求,掌握水文信息,在勘察报告中未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补充说明提供的地下水位建议值不准确,后设计单位依据该勘察报告对地下室未作出相应的抗浮设计,最终导致地下室底板破裂,是造成本案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确认利丰公司承担25%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利丰公司应当赔偿倪氏公司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16,398,313.89元(65,593,255.56元×25%)、租金损失911,569.81元[(2013年度租金16,903.94元+2014年度租金3,629,375.31元)×25%]。


(二)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本院认为,

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以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为据,抗辩因案涉场地未见地下水,故无需对案涉工程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一,根据检验报告,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勘察单位未提供地下水变化幅度及建议值。虽然在此情况下,尚无强制性规范要求必须进行抗浮设计,但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机构,其履行合同不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工程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还应当秉持专业的精神,最大限度的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提供合理可使用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第二,勘察报告指出案涉工程地处丘陵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6.1.1条规定:“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地基的设计计条件分析认定:……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厂区的影响;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在设计案涉工程时未考虑地表水大量渗入及进行相应的抗浮设计,其以谷歌地图照片显示附近丘陵已经平整为由不予考虑地面水因素,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勘察报告记载的勘察范围长214、宽36.5米,但设计方案长210米,宽78米,设计面积远超勘察面积。在此情况下,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没有建议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或作出明确说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援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规定,主张中等复杂工程勘察勘探点间隔为15~30米,其设计图纸未超过30米范围。


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文是确定勘察勘探点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并未规定设计单位可在此范围内进行设计,也未免除设计单位超过勘察范围进行设计的注意义务,故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该抗辩理由并不充分。


综上,本案工程抗浮设计上存在疏漏,且该疏漏与工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抗浮设计上存在遗漏主要是由于勘察报告缺失相关记载,故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应当赔偿倪氏公司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6,559,325.56元(65,593,255.56元×10%)、租金损失364,627.93元[(2013年度租金16,903.94元+2014年度租金3,629,375.31元)×10%]。


(三)威建公司(施工单位)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测报告认为,部分框架柱基础附近未连续浇筑,存在施工冷缝,不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1.24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要求。


底板厚度偏小不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4.1.19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要求,是施工偏差造成的;地下室外墙;地下室外墙及顶板存在多处渗漏现象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8章要求;


部分底板板顶存在沿南北方向的裂缝,裂缝沿板厚贯通至板底,不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4.1.18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要求,该裂缝可能是材料自身收缩造成的,属非受力裂缝,是施工养护没有达到规范要求而造成的,收缩裂缝混凝土底板与柔性防水通过摩擦作用也可以造成柔性防水破坏。


上述检测意见表明,威建公司存在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情形,即存在施工瑕疵。同时,鉴定人当庭表示:“如果说没有其他原因光施工企业这点质量瑕疵不足以导致地下室出现渗水、漏水,施工单位的瑕疵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防水底板厚度,设计为250mm,允许正8负5偏差,最大的实际偏差负15,偏差幅度较小。


另外存在冷缝问题,但是如果地下水位较小,不足以导致冷缝漏水问题。”本院对上述检测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虽然案涉工程已完成验收手续,但检测意见表明威建公司存在施工瑕疵,且该瑕疵与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威建公司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施工瑕疵并非造成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威建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威建公司应当赔偿倪氏公司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6,559,325.56元(65,593,255.56元×10%)、租金损失364,627.93元[(2013年度租金16,903.94元+2014年度租金3,629,375.31元)×10%]。


三、本案其他事项

本案当事人包括倪氏公司、威建公司、利丰公司、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富尔公司、威海地质勘察院六方。因倪氏公司与富尔公司、威海地质勘察院之间还存在仲裁条款,故本案仅审查确定倪氏公司起诉的威建公司、利丰公司、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民事责任。关于其他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万利城4号楼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6,559,325.56元、租金损失364,627.93元;

三、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万利城4号楼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16,398,313.89元、租金损失911,569.81元;

四、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万利城4号楼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6,559,325.56元、租金损失364,627.93元;

五、驳回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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